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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华网彭水频道(记者 王俊)日前,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在县体育馆公开宣判了刘刚等32人涉恶团伙犯罪一案,副县长、县公安局局长罗勇到场指导有关工作,近2000名群众旁听了这起案件的宣判。
该案从5月7日开庭以来,经历了一周的公开审理,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认真审查。一审判决如下:被告人刘刚因犯故意杀人罪,被判处死刑,缓期两年执行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。其余31名犯罪分子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、有期徒刑6个月到6年半不等和管制1年的刑事处罚。附带民事部分,原告人蔡鹅、刘瑛的经济损失丧葬费、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共计11707.50元,由被告人刘刚赔偿40%即4683元,由被告人周兵赔偿40%即4683元,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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